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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A讲座丨彼得•迈克尔•吕恩:艺术法的理念——反思与个案

时间: 2019.12.17

近日,国内首个艺术法国际论坛在中央美术学院正式开幕,论坛旨在通过国内外艺术法学者之间的交流促进艺术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同时加强艺术法研究与法律实务的结合。11月27日晚,德国杜塞尔多夫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与艺术研究院的彼得•迈克尔•吕恩(Peter Michael Lynen)教授受邀在中央美术学院5号楼A107教室举办讲座,讲座主要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艺术活动和法律的关系展开讨论。本次讲座在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党委书记杨杰的主持下展开。

主讲人彼得•迈克尔•吕恩曾任杜塞尔多夫艺术学院的副院长,他介绍道,在这所历史悠久的艺术名校中诞生过许多先锋式的人物,艺术家约瑟夫•博伊斯(Joseph Beuys)就是其中之一。博伊斯从1961年开始在杜塞尔多夫学院雕塑系担任教授,他在教学过程中尝试讨论艺术、民主政治和大学教育在社会中的作用,鼓励学生去发现日常生活中的创造力,并呼吁社会开展针对公众的艺术教育。这些理念影响了博伊斯关于“人人都是艺术家”的主张,进一步促使他向艺术类学校的招生和教学制度发起挑战。博伊斯首先将矛头指向自己任教的杜塞尔多夫艺术学院,1972年10月,他组织了一批落榜者霸占了招生部门的办公室,强迫校方录取他们,博伊斯因此被解雇,不过,学校仍保留其教授的名誉和工作室的使用权。

吕恩认为博伊斯这一“反叛”举动反映了20世纪的激进艺术观念与学院派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逐渐演化为对公共秩序乃至法律规范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艺术法研究进一步得到关注,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都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最具强制性和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如何在复杂多样的艺术活动中发挥其效用?针对这一问题,吕恩接下来通过不同的案例展开了多方位的探讨。

第一个案例来自杜塞尔多夫艺术学院的一件学生作品,该作品用核弹头的形状表现清真寺塔的尖顶,借此批判当时的宗教恐怖主义以及伊朗核问题。在2006年学校举办的展览上展出时,这件作品被某些媒体进行了煽动性报道,进而引发一些宗教极端主义者的不满,他们指责该作品冒犯了其信仰,并对学生和校方进行电话恐吓。

校方在了解情况后,认为这一作品触及到敏感的政治和宗教问题,如果在适逢校园开放日的展期内继续展出作品,将有可能给学校带来危险。但是校方未作出决策,作者便因舆论的重压而主动撤下了这件作品。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校方强制撤下这件作品,作者可以控告校方侵犯其创作自由的权利。“创作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吕恩认为,虽然这起事件并未引发真正的冲突,但却能让我们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第二个案例与著作权相关:19世纪的瑞士籍艺术家阿诺德•勃克林(Arnold Böcklin)曾起诉他的一位委托人擅自让另一位画家修改了他的壁画作品。法院判定,虽然这幅壁画作为委托人房屋的一部分,其物权属于委托人,但作品不受修改和破坏的权利高于物权,故勃克林胜诉。

这个案例虽然发生在德国著作权保护法诞生之前,但却成为了艺术家维护著作权的一个典型,“著作权高于物权”这一理念在德国现今的著作权保护法中也延续下来,除非遭遇不可抗力,任何对作品的修改和破坏行为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德国的著作权保护法所保护的“作品”就有两重限定,首先是“人的精神创造”,也就是说动物、人工智能的创造不能称之为“作品”。其次,“作品”要包含“制作行为的发生”,比如杜尚的《泉》是对现成品的直接挪用,德国法律不认定其为“作品”,但毕加索用单车部件改装制作成的《牛头》则被认定为“作品”。 

艺术品交易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民法,为了更直观地呈现艺术品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吕恩邀请现场观众来模拟第三个案例的发生场景:某位画家在作品未完成时与买家A达成交易,作品定价为5万元,双方约定两周后交付。但在这两周内,买家B以50万元当场购得了这幅作品。面对这样的局面,买家A是否有所损失?如果有,买家A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吕恩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存在着两份合同,分别确定了画家与买家A的债权关系和画家与买家B的物权关系。买家A没有取到画,说明画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交付作品的义务,由于合同里的那幅画已归买家B所有,画家也无法继续这项义务。在吕恩看来,因为买家A实际上从未获得过作品的所有权,画家只是“欠”他一幅画,所以在法律层面上他并没有物质损失,他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在精神或其它方面有所损失来进行索赔。吕恩认为,就两场交易中作品价格的差异来看,这位画家似乎只会在道义上受到谴责,无论法院如何判决,他都会是获利的一方。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艺术家都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但艺术家只是艺术活动的一小部分,艺术法研究同样关注更广泛意义上的艺术文化活动和与其相关的法律环节。诸如文物保护工作、艺术文化项目中的法律问题都在艺术法的研究范围内。

纳粹德国曾大量劫掠被侵略国的文物,二战结束后,这些文物流散到私人收藏家或各大博物馆中,时至今日才逐渐被发现。吕恩解释道,这些文物的归属问题已超过追诉时限,硬性的法律无法对其生效,但还可以利用“软性法律”,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在德国,文物归属问题通常不会诉诸法庭,而是运用国际公约进行谈判或协商。另外,吕恩还介绍了德国的法律中关于文物认定的两种方式:直接参考已有的文物调查结果,或者判断此物对民族和文化是否具有特定的意义。

“一所美术学院策划了一个在银行举办的展览,那么在学校和银行之间,谁才是主办方?谁负责去签订赞助方的协议?如果展览作品遭到破坏,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吕恩通过这个例子说明,在具体的艺术文化项目中,艺术文化机构的工作者往往需要接触许多看似与艺术并没有直接联系的法律规范。除了上述的权责归属问题,艺术文化项目的开展还必须遵守税法和预算法以及新闻业、出版业、娱乐业的行业法规。当然,在受到国家对艺术文化项目或非营利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 

有观众提出:“艺术法似乎并不是一部法律,好像是由不同的碎片拼合而成,如果真的是这样,艺术法会不会在未来被别的法律完全‘吞没’?”针对这一问题,吕恩表明,艺术法确实不是“部门法”,它是不同法律的“横截面”,而且艺术法的实践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很难统一于一部明确的法律。不过,艺术法有其自身的方法论要求,“从事艺术法的研究与实践,不仅要先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还必须对艺术和文化有充分的理解,后者是其它法律无法关注到的一个重要层面。”

讲座尾声,吕恩指出艺术活动和法律的三重关系:艺术活动需要法律的保护、艺术活动挑战着法律、艺术活动影响法律的发展。“以博伊斯为代表的观念艺术一方面挑战着已有的法律规范,但同时也让法律开始关注那些被扩展的艺术概念,从而完善法律自身。”艺术家们根据想象力创作出带有个人特质的艺术作品,而法学家们致力于构建规则和秩序、公平与正义以及法律的确定性,两者都是在自己的系统内对世界做出的判断,且不会将自己局限在片面的视角中。我们在看待法律时,不应该只把它看成一种限制,还应该注意到法律也是一种“建构”。

文/胡子航 

图/现场图由主办方提供 

作品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