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艺术遇上法律,艺术创作自由将会走向何方?或许艺术与自由总是难舍难分,但艺术与法律却很难相互依恋。
原始社会早期的人类,就尝试用艺术自由的表达所见所感之物,从而理解着世界。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时期,工匠或艺术家在追求艺术自由的道路上,被政治、宗教、法律所约束,但也留下伟大与令人感动的艺术作品。现代艺术将自由作为重要的精神追求,艺术家进行着自由的创作,艺术品不在是为固定的人创作,而是面向广阔而自由的艺术市场,旧有的艺术赞助模式走向以中介体制为主导的赞助模式。艺术市场的繁荣发展,有关艺术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法律成为艺术家、消费者、中介机构出现争议的唯一依据。当越来越多博物馆、美术馆、画廊、拍卖行、艺术博览会出现时,艺术市场所孕育的艺术法,又将会给艺术世界带来哪些影响呢?
2019年11月22日,由中央美术学院主办,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联合承办的“2019艺术法国际论坛”在中央美术学院隆重召开。本次论坛邀请国内外艺术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艺术市场与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围绕“艺术法与文化治理”这一主题,通过主旨演讲和若干议题发言,汇集艺术法领域的最新观点与研究成果,推动中国艺术法的学科建设,促进中国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次论坛所探讨的问题,引发诸多对艺术法与艺术相关内容的思考。
一、艺术法的历史与当下
艺术史从原始社会的洞窟壁画就开始了,但并不等于艺术法具有同样的历史。“艺术法”(Art Law)概念,源自上个世纪中期欧美社会财富的积累与艺术投资市场的兴起,在此后半个多世纪,随着各国陆续开展艺术法教学和研究,在大量的艺术法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在大学的法学和艺术学教学体系内,以及在法律实务界,逐渐形成了一门独立的艺术法学学科。
虽然艺术法概念提出于上个世纪,但在艺术发展的历史中,艺术与法律相互联系的事件也会偶尔出现。文艺复兴时期威尼斯画派的画家保罗·委罗内塞(Paolo Veronese)因为其作品《利未家的宴会》(Convivio in casa di Levi)。 1572年,委罗内塞被控在这幅为圣保罗修道院食堂绘制的《利未家的宴会》(原名《西门家的宴会》)上,塞进了亵渎宗教的世俗内容,画了一些世俗丑物,把耶稣的形象与宴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物放在一起,因而触犯了宗教法庭,法庭即传他到庭受审。这幅过于随意的宗教画,使委罗内塞被宗教裁判所传唤,并成为美术史上有名的官司。当巴洛克艺术大师伦勃朗(Rembrandt Harmenszoon van Rijn)将其作品《夜巡》(De Nachtwacht)交付给委托人时,买主看到作品后拒绝付款,此事最后闹到仲裁,伦勃朗因此事而声誉大降,几乎不再有人委托其画集体像。这些艺术史的事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艺术与法律的历史渊源。
那么在当下艺术法的研究到底是个什么状况呢?美国艺术法专家、美国法学院协会艺术法分会创始人和前任主席伦纳德·D·杜博夫(Leonard D.DuBoff)先生作为美国艺术法著作的开拓者,从自己研究艺术法的经历和经验出发,讲述了他在担任艺术法课程教授、美国法律协会会员的同时,编撰《国内国外艺术法》、《艺术法概要》、《艺术法手册》等艺术法著作,并参与美国国会艺术法立法听证会的经历,并提到在美国有76家法学院,都有关于艺术法方面的课程,而且艺术法已经成为了广受欢迎和关注的课程之一,展示了走在世界前沿的美国艺术法的新发展。
德国明斯特大学艺术与法律跨学科项目“艺术法诊所”,是对艺术法学科最新的探索。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艺术法诊所负责人朱莉亚·维尔纳(Julia Werner)介绍到,艺术法诊所是在为法律学生和艺术学生服务的基础上建造的,该项目旨为帮助艺术学院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同时又为法学院学生提供艺术领域里与法律相关的真实案例,二者相互帮助学习,通过具体问题的抽象层面解析,为提供有关艺术法层面的建议与帮助。
在中国艺术法的发展又是怎样一个现状呢?今年12月在中央美术学院召开的《艺术法与文化治理》论坛展示出当下中国艺术法的发展状况。国内外艺术和法律两大领域的众多专家,从政策立法与制度创新、学科的发展、人才培养、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的研讨交流,除了具体谈论到当下中国有关艺术法的相关案例所凸显的问题。但总体来说包括艺术法在内的文化立法目前在中国的法律界还是一个短版,与经济发展领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文化领域的立法还相对滞后。
艺术法从法律层面而言,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法典涉及,更多层面是一种学科研究的领域。艺术法涉及法学与艺术学两个学科,对其定位也存在较多争议。艺术法作为法学和艺术学的交叉学科,从某种层面上是法学的分支,而不是艺术学的分支,但艺术却是艺术法研究的重要对象而存在。中央美术学院早在2003年,率先在中国建立第一个视觉艺术管理专业,艺术法也成为了艺术管理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关于中央美术学院艺术法的学科建构,余丁教授分享三点思考:“艺术法的培养要以艺术素养、艺术知识、艺术鉴赏能力的培养为核心;艺术法在学习的过程中以应用为抓手;艺术法的学习以法律为基础。”中央美术学院目前对于艺术法相关问题的探讨更多以艺术品流转、收藏、保存为核心,未来将会面临文化治理、美育发展,艺术产业新拓展与科技艺术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二、艺术家、消费者、中介者与艺术法
艺术法的产生与艺术市场的兴起具有紧密的联系。当艺术市场和艺术产业迅速发展,艺术经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时,艺术的法律援助不仅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艺术生态的实际发展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下的艺术市场的发展中,艺术法对保障艺术家、中介者、艺术家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艺术家来说,艺术法不仅关系到艺术家的人格权、财产权,创作的表达权,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艺术家对艺术创造的激励,以及及艺术品的合理流续与传承。彼得·迈克尔·吕恩认为,艺术家与法律有三层重要的关系,第一个关系就是艺术家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点,法律是会让艺术家了解到自己所需要遵守的限制。第三点,艺术家其实还会去影响当前的法律。
对于消费者来说,艺术法是维护其消费艺术品的重要保障。艺术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因而对艺术品的保真、保险、税收、版权等问题的权益保障显的尤为重要。对于消费者而言艺术法的相关条例的颁布就更为重要;消费者只有在艺术法的保障下才能更为安心的购买艺术品和进行相关艺术品的投资行为。艺术市场的繁荣会利于艺术的发展,当二者形成良性的发展路径时,艺术家才能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
中介者作为艺术接受的重要环节,在艺术家与消费者之间起着重要的纽带关系。艺术市场作为重要的中介机制,并通过艺术市场环节把艺术品顺利销售给消费者。参与艺术品交易的商业机构,例如画廊、拍卖行、艺术博览会等。如果没有相应艺术的法律与法规,首先是不能约束与规范中介机构的商业行为,例如在拍卖中出现的保真等问题,或者故意售假行为。其次,不利于商业机构顺利展开相关业务,例如拍卖行不能获得明确关于艺术品与文物的法律界定。艺术法的健全,在某种程度也可以遏制商业机构盲目的追求利益,保障艺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维护社会审美需要的公共服务功能。
当下艺术法正在因社会生活的需求,而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在学科领域的研究与探讨,在社会实践层面的案例收集,为艺术法的书写提供巨大的支撑。
三、艺术创作自由与艺术法
当越来越多法律案例涉及到艺术家的侵权问题时,让人们不得不关注,艺术与法律的关系。艺术家在艺术创作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概念界定的不明晰,使得模糊地带出现大量争议。当越来越多的艺术家,被侵权问题所困扰时,导致艺术家在创作中对素材的选择更为谨慎,同时也考验艺术家对已有创作素材的掌握,不然会因为目光短浅而导致与他人作品“撞车”。山东艺术学院讲师吕晓晓谈及到,在艺术领域经常使用到借鉴、临摹、挪用,在法律领域对应的另外一组是词汇,复制、演绎、合理使用,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些概念的不同,导致艺术家在艺术创作中所出现的问题,放在单纯的法律语境中会出现界定的差异。
艺术法对艺术家创作自由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果艺术法不够完善,一方面会使艺术作品中出现大量严重的抄袭现象,而不需要面对相应的惩罚。这对艺术生态带来非常坏的影响,使得创造性艺术作品减少,艺术自身的发展受到阻碍。另一方面艺术法的制定,若不充足的考虑艺术创作的规律,仅从单纯的形式看待,则会使艺术家在创作中难以进行大胆而富有创意的作品,条条框框的限制创作的自由。武汉大学郭玉军教授,提到艺术法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应该是以解决问题为终极目标。在一个关于舞蹈的案例中,由于两个舞蹈剧目出现相同的舞蹈动作,而产生出侵权的争论,但是对于有限的舞蹈常规动作而言,很难认定侵权,如果法律过于严格,则会使舞蹈艺术的发展产生不好的影响。
或许只有在具体的艺术活动中才能更为明显的感受到艺术法的重要性,但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更利于事物的发展。在当下的艺术世界中,无论是艺术家、藏家、艺术品销售经理等,或许仅仅懂艺术还不行,还需要懂点艺术法。从艺术发展的历史与未来而言,艺术与法律将会产生更为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在未来的艺术市场与文化产业领域中,艺术法的构建与完善利于艺,利于民,利于国。
文/林路
图/主办方提供